淶源縣銀坊鎮人民政府
行政執法上下聯動機制
第一條 為加強本鎮與賦權部門和授權委托部門的有效配合,實現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懲治各類犯罪和違法行為,結合本鎮實際,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聯席會議由銀坊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檢察院、縣人民法院、縣公安局、縣應急管理局、縣生態環境局、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縣住建局、縣文旅局、縣農業農村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交通運輸局、縣人社局、縣民宗局、縣發改局、縣市場局、縣水務局、縣衛健局等部門組成。根據工作需要可邀請其他涉及本鎮執法的單位參加。參加聯席會議的成員為各部門的主管領導及承擔執法聯動的具體股室負責人。
第三條 聯席會議由銀坊鎮綜合執法隊負責召集,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情況組織召集。
第四條 聯席會議的職責:
(一)聯席會議是領導本鎮執法聯動、督促行政執法與司法銜接的常設決策機構。
(二)凡涉及本轄區范圍內的執法與司法銜接工作,聯席會議有決策權、責令處理權以及對涉事人員和單位的處理建議權。
第五條 聯席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和緊急情況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應定期通報工作情況,研究需要解決的復雜難點問題,協調聯合執法事項,加強信息交流。
第七條 聯席會議的各組成單位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本鎮行政執法聯動工作,同時根據工作職責及辦理程序履行法定職責。
第八條 聯席會議應對涉及犯罪案件查處工作進行聯合會商,及時發現案件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專業及技術問題。
第九條 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應根據各自技術特長對移送涉嫌環境犯罪及行政移交的材料、證據等進行交流探討,確保執法聯動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十條 縣直相關單位在發現本鎮違法線索時,在固定初始證據的基礎上,應當及時進行移交。本鎮在執法時,發現不屬于本鎮執法范圍的,也應在固定初始證據的基礎上,及時進行移交。
第十一條 對縣直相關單位移交的違法線索,本鎮綜合執法隊和政務服務中心在本鎮分管領導的領導下,及時進行查辦,并將結果反饋至移交單位。
第十二條 對涉及犯罪的案件,及時移交縣司法行政機關進行查處,移交時,簽訂移交文書。
第十三條 本機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