淶源行政審批局
關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公示
一、收費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二、收費標準:
依據《河北省財政廳關于保定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標準的批復》(冀財稅〔2017〕21號)文件,其中:縣城規劃區收費標準為50元/平方米,建制鎮收費標準為20元/平方米,住宅和非住宅項目同價。
三、收費主體:淶源縣行政審批局
四、計費單位:元/平方米
五、收費依據: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建立健全水價調整補償機制意見的通知》(冀政發〔2016〕51號)、依據《河北省財政廳關于保定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標準的批復》(冀財稅〔2017〕21號)
六、收費范圍:縣城規劃區、鎮規劃區
七、收費對象: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各類房屋建筑的單位和個人
八、征收方式:按照冀政發〔2016〕51號附件3,建設單位按照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標注的建筑面積繳納配套費。建設單位足額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后,可按相關規定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執收單位要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通過非稅收入管理系統及時繳入國庫,保證應收盡收。匯款至淶源縣財政局征收管理股,賬號:100181730440010001。
九、減免規定:
(1)人防工程免征。依據:《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與使用管理條例》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人防工程建設和管理改革的意見》(冀政〔2009〕192號)。
(2)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舊住宅區整治、公共租賃住房、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建設及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免征。依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河北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試行)》(省政府令〔2011〕第6號)、冀政發〔2016〕51號附件3。
(3)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舍建設項目免征,含小區配建的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舍。依據:《關于進一步調整和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管理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6〕51號附件3)。
(4)老年公益活動設施、敬老院、社會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務設施、為殘疾人服務的公共社會福利設施(殘疾人住宅除外)免征。依據:《關于進一步調整和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管理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6〕51號附件3)。
(5)軍事設施及營房建設項目(不包括軍隊招待所、軍隊在職人員住宅樓和以軍隊名義舉辦的經營性建設工程項目)免征。依據:《關于進一步調整和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管理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6〕51號附件3)。
(6)文化、衛生、科技、體育設施等非營利性項目減征30%。依據:《關于進一步調整和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管理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6〕51號附件3)。
(7)大學、中專、技校的教學設施減征30%。依據:《關于進一步調整和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管理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6〕51號附件3)。
(8)高等學校的科研和技術開發設施建設項目減征50%。依據:《關于進一步調整和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管理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6〕51號附件3)。
(9)黨政機關、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以及公檢法機關辦公業務用房減征50%。依據:《關于進一步調整和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管理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6〕51號附件3)。
(10)小微企業建設項目減征50%。依據:《關于進一步調整和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管理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6〕51號附件3)。小微企業劃型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統計局 關于印發〈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銀發〔2015〕309號)文件所列行業定義。
(11)用于提供社區養老(含小區配建的養老服務設施)、托育、家政服務的房產、土地免征。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關于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等公告2019年第76號),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12)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免征。依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免征易地扶貧搬遷有關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53號)。
對符合上述減免政策的建設項目,執收單位直接執行減免政策即可。未列明的減免事項一律不得擅自減免。減免配套費的建設項目,其使用性質(功能)發生改變的,應當及時補繳配套費。各市縣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和執收單位一律不得擅自減免、緩征、停征或取消配套費。確需減免、緩征、停征配套費的,須向省財政廳提出申請,經省財政廳審核后,報省政府批準。
十、監督舉報電話:
0312-7844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