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 ||||||||||||||
項目編碼 | 項目名稱 | 執法主體 | 承辦機構 | 執 法 依 據 | 實施 對象 | 辦理時限 | 收費依據和標準 | 備注 | ||||||
法律 | 行政法規 | 地方性法規 | 部委規章 | 政府規章 | 規范性文件 | 法定 時限 | 承諾 時限 | |||||||
1 | 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處罰 | 保定市生態環境局 | 各執法處室、綜合執法支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條 |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七、三十八條 | 《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一條 | 建設單位 | 3個月 | 3個月 | 不收費 | ||||
2 | 違反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的處罰 | 保定市生態環境局 | 各執法處室、綜合執法支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條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 | 建設單位 | 3個月 | 3個月 | 不收費 | |||||
3 | 違反環境保護污染處理設施管理制度的處罰 | 保定市生態環境局 | 各執法處室、綜合執法支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 | 《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條第四項、《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條第三項、《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三項 | 排污 單位及其他生產經營者 | 3個月 | 3個月 | 不收費 | |||||
4 | 超標或超總量排污、違反限期治理制度的處罰 | 保定市生態環境局 | 各執法處室、綜合執法支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 |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 | 《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條第二項 《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項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條第一項 | 排污 單位及其他生產經營者 | 3個月 | 3個月 | 不收費 | ||||
5 | 違反現場檢查制度的行政處罰 | 保定市生態環境局 | 各執法處室、綜合執法支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條 | 排污 單位及其他生產經營者 | 3個月 | 3個月 | 不收費 | ||||||
6 | 違反排污許可證管理制度的處罰 | 保定市生態環境局 | 各執法處室、綜合執法支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 | 《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條第一項、《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條第二項 | 排污 單位及其他生產經營者 | 3個月 | 3個月 | 不收費 | |||||
7 | 違反突發環境事件制度的處罰 | 保定市生態環境局 | 各執法處室、綜合執法支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六十一條 | 《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五條 | 《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 排污 單位及其他生產經營者 | 3個月 | 3個月 | 不收費 | |||
8 | 違反其他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處罰 | 保定市生態環境局 | 各執法處室、綜合執法支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 | 排污 單位及其他生產經營者 | 3個月 | 3個月 | 不收費 | ||||||
9 | 違反其他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處罰 | 保定市生態環境局 | 各執法處室、綜合執法支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條 | 《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一條、八十三條 | 排污 單位及其他生產經營者 | 3個月 | 3個月 | 不收費 | |||||
10 | 違反其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處罰 | 保定市生態環境局 | 各執法處室、綜合執法支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 | 排污 單位及其他生產經營者 | 3個月 | 3個月 | 不收費 | ||||||
11 | 違反其他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處罰 | 保定市生態環境局 | 各執法處室、綜合執法支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條 | 《河北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四十二條、四十三條 | 《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 排污 單位及其他生產經營者 | 3個月 | 3個月 | 不收費 | ||||
12 | 違反其他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處罰 | 保定市生態環境局 | 各執法處室、綜合執法支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第六十條 | 排污 單位及其他生產經營者 | 3個月 | 3個月 | 不收費 | |||||
13 | 違反清潔生產管理規定的處罰 | 保定市生態環境局 | 各執法處室、綜合執法支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四十一條 | 排污 單位及其他生產經營者 | 3個月 | 3個月 | 不收費 | ||||||
14 | 違反備案制度的處罰 | 保定市生態環境局 | 各執法處室、綜合執法支隊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五十六條 | 排污 單位及其他生產經營者 | 3個月 | 3個月 | 不收費 | ||||||
15 | 違反報告制度的處罰 | 保定市生態環境局 | 各執法處室、綜合執法支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四十條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 排污 單位及其他生產經營者 | 3個月 | 3個月 | 不收費 | |||||
16 | 違反污染源排污口規范化和自動監控設備的處罰 | 保定市生態環境局 | 各執法處室、綜合執法支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項 | 《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二條、《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二條《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九條 |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 | 排污 單位及其他生產經營者 | 3個月 | 3個月 | 不收費 | |||
17 | 擅自改變環評報告中所批準的電磁輻射設備功率的處罰 | 保定市生態環境局 | 各執法處室、綜合執法支隊 | 《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 環境違法單位 | 3個月 | 3個月 | 不收費 | ||||||
18 | 無許可證生產或未按證生產或使用的處罰 | 保定市生態環境局 | 各執法處室、綜合執法支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款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 《河北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 排污 單位及其他生產經營者 | 3個月 | 3個月 | 不收費 | |||
19 | 違反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規定的處罰 | 保定市生態環境局 | 各執法處室、綜合執法支隊 |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 環境違法單位 | 3個月 | 3個月 | 不收費 | ||||||
20 | 對違反信息公開制度行為的處罰 | 保定市生態環境局 | 各執法處室、綜合執法支隊 | 《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七條、《河北省環境保護公眾參與條例》第四十條 |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第十六條 | 排污 單位及其他生產經營者 | 3個月 | 3個月 | 不收費 | |||||
21 | 對違反土壤管理制度的處罰 | 保定市生態環境局 | 各執法處室、綜合執法支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 | 排污 單位及其他生產經營者 | 3個月 | 3個月 | 不收費 | ||||||
22 | 對違法排污受到罰款處理,被責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 保定市生態環境局 | 各執法處室、綜合執法支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 排污 單位及其他生產經營者 | 3個月 | 3個月 | 不收費 | ||||||
23 | 其他類 | 保定市生態環境局 | 各執法處室、綜合執法支隊 | 《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八條《保定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七條 | 排污 單位及其他生產經營者 | 3個月 | 3個月 | 不收費 |
保定市生態環境局行政檢查事項清單 | ||||||||||||||
項目 編碼 | 項目名稱 | 執法主體 | 承辦機構 | 執 法 依 據 | 實施 對象 | 辦理時限 | 收費依據和標準 | 備注 | ||||||
法律 | 行政法規 | 地方性法規 | 部委規章 | 政府規章 | 規范性文件 | 法定 時限 | 承諾 時限 | |||||||
1 | 現場檢查 | 保定市生態環境局 | 各執法處室、綜合執法支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號,2014年4月24日修訂)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號,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號,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訂,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號,2016年11月7日第四次修訂)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號)第二十一條 | 《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條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
2 |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 | 保定市生態環境局 | 固廢處、綜合執法支隊 |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十四條 | 危險廢物轉移單位 | |||||||||
3 | 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檢查 | 保定市生態環境局 | 固廢處、綜合執法支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號,2016年11月7日第四次修訂)第六十二條 |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 | |||||||||
4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活動的監督檢查 | 保定市生態環境局 | 固廢處、綜合執法支隊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2009年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1號)第二十五條 | 法人、其他組織 | |||||||||
5 | 輻射污染防治 | 保定市生態環境局 | 輻射處 | 《河北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第六條 | 法人、其他組織 | |||||||||
6 | 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防護監督管理 | 保定市生態環境局 | 輻射處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9月14日國務院令第449號,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條 | 法人、其他組織 | |||||||||
7 | 核技術利用及伴生放射性礦監督管理 | 保定市生態環境局 | 輻射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號)第十一條 | 法人、其他組織 | |||||||||
8 | 在機動車停放地對在用機動車的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通過遙感監測等技術手段對道路上行駛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督抽測 | 保定市生態環境局 | 機動車處、綜合執法支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號,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訂)第五十三條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
9 | 對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監督檢查 | 保定市生態環境局 | 機動車處、綜合執法支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號,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訂)第五十四條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保定市生態環境局行政強制事項清單 | ||||||||||||||
項目編碼 | 項目名稱 | 執法主體 | 承辦機構 | 執 法 依 據 | 實施 對象 | 辦理時限 | 收費依據 和標準 | 備注 | ||||||
法律 | 行政法規 | 地方性法規 | 部委規章 | 政府規章 | 規范性文件 | 法定 時限 | 承諾 時限 | |||||||
1 | 查封、扣押或者暫扣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等 | 保定市生態環境局 | 各執法處室、綜合執法支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02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七號,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條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2003年6月16日國務院令第380號,2011年1月8日修訂)第三十九條第四項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2010年4月8日國務院令第573號)第二十六條第五項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1年3月2日國務院令第591號,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令第645號第二次修訂)第七條第四項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一般30日,最長60日 | 一般30日,最長60日 | ||||||
2 | 責令污染單位排除妨礙、恢復環境原狀(責令限期拆除、排除危害) | 保定市生態環境局 | 各執法處室、綜合執法支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號,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號,2016年11月7日第四次修訂)第八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號)第五十條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
3 | 指定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治污代履行(代治理、代為處置) | 保定市生態環境局 | 各執法處室、綜合執法支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號,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號)第五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號,2016年11月7日第四次修訂)第五十五條 | 法人、其他組織 |
保定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許可事項清單 | ||||||||||||||
項目編碼 | 項目名稱 | 執法主體 | 承辦機構 | 執 法 依 據 | 實施 對象 | 辦理時限 | 收費依據和標準 | 備注 | ||||||
法律 | 行政法規 | 地方性法規 | 部委規章 | 政府規章 | 規范性文件 | 法定 時限 | 承諾 時限 | |||||||
1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發、延續、變更、注銷 | 保定市生態環境局 | 固廢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號,2016年11月7日第四次修訂)第五十七條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4年5月30日國務院令第408號,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訂)第二條、第七條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2003年6月16日國務院令第380號,2011年1月8日修訂)第二十二條 | 法人、其他組織 | 20個工作日 | 20個工作日 | 不收費 | |||||
2 | 貯存危險廢物超過一年的批準 | 保定市生態環境局 | 固廢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號,2016年11月7日第四次修訂)第五十八條 | 法人、其他組織 | 20個工作日 | 20個工作日 | 不收費 | ||||||
3 | 省下放的《輻射安全許可證》的頒發、變更、注銷、延續 | 保定市生態環境局 | 輻射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號)第二十八條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9月14日國務院令第449號,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 法人、其他組織 | 20個工作日 | 5個工作日 | 不收費 | |||||
4 | 放射性同位素轉讓審批 | 保定市生態環境局 | 輻射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號)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9月14日國務院令第449號,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條 | 法人、其他組織 | 15個工作日 | 3個工作日 | 不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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