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共租賃住房制度,完善公共租賃住房工作機制,保障我縣城區范圍內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及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保定市保障性住房統籌建設并軌運行實施細則》要求,并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細則。本縣城區范圍內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及鄉鎮教師、鄉鎮醫務工作者、鄉鎮政府工作人員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的申請、審核、公示、配租及退出,適用本細則。
第二章 申請條件和保障標準
第二條 城區范圍內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直接向居住地所在居委會遞交申請;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向居住地所在居委會遞交申請同時需提供單位證明;鄉鎮教師、鄉鎮醫務工作者、鄉鎮政府工作人員,需由申請人所在單位按照相關規定統一向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不直接受理個人申請。
(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城區范圍內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以通過居住地居委會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1.具有淶源縣城鎮常住戶口且實際居??;
2.家庭成員須在同一戶籍下,且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的;
3.家庭成員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本縣城鎮居民人均年收入1.2-1.5 倍的家庭(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年收入以統計部門公布的數據為準);
4.無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建筑面積在6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1人戶在30平方米以下。
(二)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新就業人員可以通過居住地居委會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1.具有城區范圍內常住戶口,且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
2.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半年以上勞動合同;
3.在城市建成區范圍內無私有房產,也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廉租房。
(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1、淶源縣戶籍地為不包括城區辦的其他鄉鎮戶籍;2、淶源縣行政區外的戶籍)可以通過居住地居委會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1.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半年以上的勞動合同;
2.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我縣城鎮居民人均月可支配入1.5倍;
3.在城市建成區范圍內無私有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
(四)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鄉鎮教師、鄉鎮醫務工作者、鄉鎮政府工作人員由教育局、衛生局和所在鄉鎮向住建局住房保障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1.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半年以上的勞動合同;
2.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我縣城鎮居民人均月可支配入1.5倍;
3.在城市建成區范圍內無私有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
第三條 申請人(包括共同申請人)如有車輛,其購置價(以購車發票為準,不能提供購車發票的以新車裸車購置價為準)應在5萬元以下(含)。
第四條 保障面積及租金繳納標準
1.保障面積:以家庭受保障人口計算,標準為:1-2人30㎡;3人45㎡;4人及以上60㎡(均為建筑面積)。
2.租金繳納標準:承租人在保障面積以內的按照公租房租金標準收取,超出保障面積部分按市場租金每月4元/㎡收取。